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公司委托,我作为被告人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公司的辩护人,现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质证的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人所指控的大午公司的行为属于合乎民事法律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 首先,从形式上看,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有大午公司出具的“借据”为证。公诉人已经提供了大量这样的借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作为抬头的“借据”字样,出借人姓名、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以及借款人大午公司的财务印章。从借贷关系主体来看,这是大午公司向自然人借款的合同。 其次,从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大午公司借贷主体以及借贷利率合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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